《葫芦岛葫芦协会章程》颁布
时间:2016-07-01 点击量: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的名称:葫芦岛葫芦协会 (GOURD ISLAND GOURD SOCIETY)(GIGS)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爱好葫芦文化和从事葫芦产业相关单位与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团体。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葫芦文化,推动葫芦产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团体的住所: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葫芦山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传播葫芦文化。
(二)组织开展葫芦文化活动。
(三)指导葫芦产业发展。
(四)开展与国内外葫芦文化与产业活动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团体的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国内外相关单位、相关企业及各相关团体组织。
个人会员:国内外广大葫芦文化爱好者及葫芦相关产业经营者。
第七条 申请加入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团体的意愿
(三)在团体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团体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